案卷名称 | 马**涉嫌在西宁市城东区共和路(省医院门口)擅自占用道路从事摆卖,违反《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一案。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马某某 |
社会信用代码 | / | 处罚金额 | 500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城罚决字[2025]第(07-001) | 适用程序 | 普通程序 |
处罚事由 | 2025年5月29日马**涉嫌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城东区共和路(省医院门口)擅自占用道路从事摆卖活动 | 处罚依据 | 依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以及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兜售、宣传促销等活动。”“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裁量基准:一般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马**行政处罚伍佰元整。 |
处罚时间 | 2025年6月4日 | 处罚结果 | 自觉履行 |
处罚机关 |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 |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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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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