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名称

**涉嫌在西宁市城东区共和路(省医院门口)擅自占用道路从事摆卖,违反《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一案。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马某某

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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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5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城罚决字[2025]第(07-001)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

处罚事由

2025年5月29日马**涉嫌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城东区共和路(省医院门口)擅自占用道路从事摆卖活动

处罚依据

依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以及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兜售、宣传促销等活动。”“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裁量基准:一般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马**行政处罚伍佰元整。

处罚时间

2025年6月4日

处罚结果

自觉履行

处罚机关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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