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单位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权限 备注
城东区卫生健康局 1 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01.11.29,2015.12.27修订)第6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5〕59号2015.05.04) 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2 对传染病防治卫生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89.2.21,2013.6.29修订)第6条、第53条、第55条、第66条、第74条、第76条 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3 对血液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1997.12.29)第4条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5.11.17)第6、50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06.07)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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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放射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03.01)第3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03.23)第3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09.14)第3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15.03.26)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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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02.26)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第28条、第32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35号令1994.08.29)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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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6.09.01)第80条、第81条、第75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2015.03.26)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令2013.02.19)第17条、第52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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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号 2019.4.23)第10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12条 卫生防设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 扩建、 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8 对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1990.6.4)第26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一)实施学校及托幼机构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三)对本地区学校及托幼机构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四)开展学校及托幼机构卫生服务。 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9 对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西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对二次供水单位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一)检查是否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第十一条(二)检查供管水人员是否办理健康合格证明;(三)检查是否能出示水质检测报告。 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