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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警情通报
浏览:1322次 时间:2022-08-30 来源:未知

警情通报

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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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疫情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城东公安分局按照上级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全警出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按照《西宁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依法查处11起未落实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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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在人民政府发布核酸检测通告要求后,马某某、冶某某等7名违法行为人仍多次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东公安分局依法对马某某、冶某某等7名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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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清真巷派出所辖区某茶艺,在《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162号)》明确规定暂停营业的情况下,仍擅自开门营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东公安分局依法对该场所负责人马某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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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在核酸检测现场,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出示行程码,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并推搡工作人员,造成工作人员头部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东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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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违法行为人金某于8月16日从涉疫地区来宁后,按防疫规定居家隔离期间,违反规定,在未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备的情况下, 私自外出活动,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东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金某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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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违法行为人鲁某某于8月17日从涉疫地区来宁后,明知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仍未向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报备及居家隔离,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东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鲁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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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针对近期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无故不参加政府组织的核酸检测、不如实报备、逃避疫情防控综合服务站查验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帮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严厉依法查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情形,请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公安机关提醒全市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命令、通告,同心协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