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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复〔2023〕4号
浏览:4410次 时间:2023-05-03 来源:区司法局

                                                  

东复〔2023〕4号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汪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宁公开东(某)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时效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宁公开东(某)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2月8日15时,沙某某在某小区电梯里遇到申请人之女陈某,趁陈某不备时以摸胸、摸臀的方式进行了猥亵。陈某回到家中,痛哭不止,申请人多次询问后得知沙某某不止一次的在小区内及电梯中以摸胸、摸臀的方式猥亵了陈某,给陈某心理及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申请人作为母亲,出于对陈某保护的本能,找到沙某某,要求赔礼道歉,又因沙某某口出脏话,申请人愤怒至极扇了沙某某两巴掌后报警。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公开东(某)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得知女儿不止一次的被猥亵,愤怒打骂沙某某也是出于母亲对孩子保护的本能反应,且并未对沙某某造成损伤。我们当时就打了两巴掌,并没有造成后果,陈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猥亵幼女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也对被害人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陈某被猥亵,导致其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无法正常生活,亦无法正常上学,至今在家中不敢出门,申请人作为母亲日夜陪伴女儿,做心理疏导,陈某仍不言不语,甚至有抑郁倾向。沙某某的行为已对陈某心理、身体及申请人整个家庭都造成了严重伤害。被申请人作出给予申请人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然违背法律惩恶扬善的初衷,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及被害人陈某的合法权益,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公开东(某)行罚决字〔2023〕XX】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8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沙某某回家途中,遇到在某小区等电梯的受害人陈某,两人进入电梯后,趁陈某不备,沙某某以摸胸、摸臀的方式猥亵受害人。汪某某(申请人)、陈某某(陈某父亲)得知女儿被猥亵后,上楼寻找沙某某,在该楼的11楼发现沙某某后,汪某某、陈某某出于愤怒共同殴打患有腿部残疾的沙某某。该案由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报案,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待案件查明后于2023年2月13日对猥亵的违法行为人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对殴打他人的陈某某、申请人汪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沙某某、陈某某、申请人汪某某的供述,受害人陈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袁某、方某某的证言,受害人身体检查笔录及照片,处罚前告知笔录,违法行为人沙某某、陈某某、申请人汪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沙某某具有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情形,决定给予沙某某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为申请人汪某某、陈某某具有结伙殴打他人及殴打残疾人的情形,理应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人沙某某存在过错,陈某某、申请人汪某某有主动投案、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减轻陈某某、申请人汪某某处罚,决定给予陈某某、申请人汪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沙某某具有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陈某某、申请人汪某某殴打沙某某并不是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其二人应当采取正当途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惩恶扬善绝对不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进行。因此陈某某、申请人汪某某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处罚,且被申请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客观、公正,程序合法,应用法律适当,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合理合法。综上所述,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宁公开东(某)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城东区人民政府维持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受案登记表》;

3.《受案回执》;

4.《接报案回执》(存根);

5.《到案经过》;

6.《行政处理审批表》;

7.《人身检查审批表》;

8.《调取证据审批表》;

9.《传唤审批表》;

10.《报案材料》;

11.《接受证据清单》;

12.《沙某某传唤证》;

13.《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14.《汪某某传唤证》;

15.《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16.《陈某某传唤证》;

17.《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1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19.《沙某某询问笔录》;

2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21.《汪某某询问笔录》;

2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23.《陈某某询问笔录》;

2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25.《陈某询问笔录》;

2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27.《袁某询问笔录》;

2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29.《方某某询问笔录》;

3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31.《陈某询问笔录》;

32.《辨认笔录》;

33.《现场勘验笔录》;

34.《调取证据通知书》;

35.《调取证据清单》;

36.《检查证》;

37.《检查笔录》;

38.《辨认笔录》;

39.《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4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41.《送达回执》;

42.《沙某某残疾人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8日15时许,在某小区电梯内,沙某某趁陈某不备,以摸胸、摸臀的方式猥亵受害人。汪某某(申请人)、陈某某(陈某父亲)得知女儿被猥亵后,上楼寻找沙某某,在该楼的11楼发现沙某某后,汪某某、陈某某出于愤怒共同殴打患有腿部残疾的沙某某。故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沙某某具有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情形,决定给予沙某某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和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某、申请人汪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并询问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在申请人签署“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宁公开东(某)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卷证实。

本机关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做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机关为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2.被申请人在办案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鉴定、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伤害案件管辖亦符合《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程序合法。

3.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案发时有殴打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公开东(某)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4. 本案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公开东(某)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作出给予申请人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然违背法律惩恶扬善的初衷,既不合理更不合法。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定沙某某具有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陈某某、申请人汪某某殴打沙某某并不是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其二人应当采取正当途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惩恶扬善绝对不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进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考虑到本案违法行为人沙某某存在过错,并且陈某某、申请人汪某某有主动投案、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情形,故已减轻陈某某、申请人汪某某处罚,决定给予陈某某、申请人汪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依据,本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西宁市公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公安分局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宁公开东(某)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5月3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