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现有省级非遗项目1个,传承人2名。市级非遗项目9个,传承人3名。区级项目17个,目前新申报项11项,传承人4人,已市场化运营的28项,后期准备市场化运营的5项。城东区文化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本项目报送资料审核,现通过第三批区级非遗传承人(共4名),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共11项),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提请区文体旅游科技局批准。
附件1:《西宁市城东区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
附件2:《西宁市城东区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作名录》
附件3:《城东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附件1:
西宁市城东区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名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传承人 | 联系方式 | 申报及保护单位 |
1 | 德禄酸奶(酸奶制作技艺) | 马珍 | 13109788700 | 城东区文化馆 |
2 | 老一碗羊肉泡馍(羊肉泡馍制作技艺) | 马占林 | 18097335117 | 城东区文化馆 |
3 | 麻家传统搅团(传统搅团制作技艺) | 麻秀权 | 13897247509 | 城东区文化馆 |
4 | 青山酿皮 (酿皮技艺) | 赵青山 | 13299768978 | 城东区文化馆 |
附件2:
西宁市城东区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作名录
序号 | 项目代码 | 申报项目 | 项目内容 | 项目地址 | 联系人 | 申报及保护单位 |
1 | 传统技艺(VIII) | 指掌画 | 指掌画技艺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新千国际 | 马强18097227882 | 城东区文化馆 |
2 | 传统技艺(VIII) | 象形文字(甲骨文)篆刻技艺 | 象形文字(甲骨文)篆刻技艺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93号一9号楼3单元341 | 赵晏军18797110963 | 城东区文化馆 |
3 | 传统技艺(VIII) | 水站阿娘酿皮(酿皮制作技艺) | 酿皮制作技艺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下南关街水站阿娘酿皮店2-27号 | 魏志刚15867172499 | 城东区文化馆 |
4 | 传统技艺(VIII) | 角旦金唐艺术 | 角旦金唐卡技艺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39号 | 才让三智 13639735045 | 城东区文化馆 |
5 | 传统技艺(VIII) | 宫廷耳枕 | 宫廷耳枕技艺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东路宁诚佳苑西苑10号楼1152号 | 李世海 13776493185 | 城东区文化馆 |
6 | 传统技艺(VIII) | 太阳部落藏族婚礼服装 | 藏族婚礼服装制作技艺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西路145号泰阳国际二楼B区1666号 | 扎西花巴 18283534555 | 城东区文化馆 |
7 | 传统技艺(VIII) | 正清羊肠面 | 羊肠面制作技艺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东川工业园泉景路6号8号楼6-108号(天桥丽景商铺) | 汪志远 13139085313 | 城东区文化馆 |
8 | 传统技艺(VIII) | 萨幂耶胡辣羊蹄 | 胡辣羊蹄制作技艺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街伊东美食城 | 马德斌13997268981 | 城东区文化馆 |
9 | 传统技艺(VIII) | 阿爷烤大饼 | 阿爷烤大饼制作技艺 | 城东区互助东路25号宁城佳苑3号商铺 | 马顺 13086276686 | 城东区文化馆 |
10 | 传统技艺(VIII) | 老蒋家牛肉面 | 老蒋家牛肉面制作技艺 | 西宁市城东区南小街宁信院5号楼1单元111室 | 蒋林 18189549047 | 城东区文化馆 |
11 | 传统技艺(IX) | 马氏回医 | 回药制作技艺 | 西宁市城东区大众街25号2号楼25-19室 | 马云寿 13997380844 | 城东区文化馆 |
附件3:
城东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城东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传承、利用、保护、管理等工作完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西宁市非遗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城东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工作经费根据城东区区财政下达的相关专项资金进行发放。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条 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四)地域特色或者民族特色鲜明,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二)在该行业内和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第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 被评为区级非遗项目或传承人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在本辖区内积极开展传承,交流活动,能积极配合进行项目市场化运作,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并按照市场化管理要求,积极为东区经济建设,文化发展做出贡献。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