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标准
(一)支出型贫困家庭分为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和一次性支出型贫困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
1、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一次性支出型贫困家庭:一次性刚性支出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的家庭。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场所内服刑的人员;
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4、县(区、市、行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四)以下支出可认定为刚性支出:
1、因病支出
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
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支出。
2、意外伤害支出:
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且责任方按规定赔院治疗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且责任方按规定赔偿、交通事故应急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后本人承担的费用支出;发生意外伤害后责任方无赔偿能力或找不到事故责任方,由本人承担的费用支出;
3、因学支出:
国家统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生活费用计算刚性支出。
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按一学年的学费(含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取暖费等)计算刚性支出。
4、租赁住房等维持基本住房支出;
5、县(区、市、行委)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五)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
1、购房支出(含商铺);
2、购买车辆等非生活必须支出及奢侈品消费支出;
3、择校费、留学费等支出;
4、境外就医、过度医疗等非必须性医疗费用支出;
5、因违法违规导致的支出;
6、县(区、市、行委)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非刚性支出。
(六)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
1、拥有购置价格超过9万元的车辆(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州民政部门制定);
2、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的;
3、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等房产的;
4、在县城、市区等地拥有非居住类商业铺面的;
5、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6、因赌博、吸毒或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平均标准或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有大额财产(3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8、对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
9、有为获取支出型贫困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10、县(区、市、行委)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程序
(一)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按以下程序认定:
个人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由户主本人或受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要引导申请人填写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申请相关信息。
1、初审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在“一门受理”系统中录入基本信息的基础上,采取先核对(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生成核对报告)后入户调查(5个工作日内)工作机制。对初审通过的对象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区、市、行委)民政局。经初审不符合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复核审批。县(区、市、行委)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审定乡镇提出的建议是否合理,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复核后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子以审批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并说明理由。
(二)本省范围内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申请人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凭居住证或社区开具的证明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提出申请;
3、户口在一起但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按照户主户籍所在地或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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