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条件
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其监护人或受其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青海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抚养义务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法人代码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材料),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受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机构需提供临时监护协议书;
3.父母一方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5.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7.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8.父母失联的,应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地所在村(居)两个以上亲属或邻里出具父母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义务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应当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并按指印,当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当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
9.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复印件;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及照片电子版;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12.对于儿童本人提出申请却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可由受理单位或审批机关主动联系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深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在村(居)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完成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材料审核。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等相关材料报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
(三)审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由区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批准给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由用协议书,并及时将区县级民政部门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使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四)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利机构及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4.父母一方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释放6个月后的;
5.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6.出现符合停发条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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