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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资格认定办法
浏览:3571次 时间:2021-11-22 来源:区民政局

一、资格条件

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申领审批及发放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资料: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青海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及其居住家庭主要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主要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孤儿应提交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资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停止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年满18周岁的;

(二)依法被收养的;

(三)孤儿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四)出现符合停发条件的其他情况。

四、程序流程

1、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全国儿童福利系统”,受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深入孤儿所在村(居)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完成对孤儿有关材料审核。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等相关材料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由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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