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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政策
浏览:4081次 时间:2021-11-22 来源:区民政局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细化对象类别和认定条件。临时救助对象指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因突发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

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出国留学生、非国家统招自费生,以及非公办高收费幼儿园)、医疗(经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大的)、住房(指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享受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危房改造等维持基本住房项目时,扣除政府相关补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过重的)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应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二)优化审核审批程序。优化不同救助对象类别审核审批

程序,切实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公平性。临时救助申请人在

申请前需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收入、财产申报表

和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并按照不同救助类型审核审批。

急难型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的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

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急难救助申请或相关部门急难救助报告后,要立即调查核实急难事件和困难程度,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在1-2日内落实救助政策、发放补助资金。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支出型救助要严格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对救助金额 5000 元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审批(暂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同时,必须通过“一门受理”系统将个人申请书、核对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县级民政部门,年内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抽查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对救助金额 5001 元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以及通过“一门受理”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后,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审核意见,及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特困、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核查其家庭财产经济状况。

(三)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建立临时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

制,脱贫攻坚时期困难家庭救助上线由原来的定额2万元调整为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确定。临时救助额度的测算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具体测算办法:临时救助额度=当年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x家庭人口数x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困难延续时限最高不超过12 个月。对年内多次发生暂时性困难的家庭,通过增

加次数给予救助,但不得超过上限标准(年内累计困难延续时限或救助额度)。除特殊个案外,困难家庭救助额度计算结果超过当年救助上限的,按最高上限给予救助。脱贫攻坚结束后,根据我省社会发展和国家相关调整变化,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

(四)完善分级审批机制。完善临时救助分级审批办法,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时效性和救助水平。具体包括:

1.提高乡(镇、街道办)政府审批权限:要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乡(镇、街道办)政府审批权限从原来的2000 元调整为 5000元。

2.提高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权限: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批权限从原来的2000元-10000 元调整为5001 元至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

3.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会议审批机制:对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最高时限或金额敦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个案,应某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对象救助需求,提出救助建议,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保障协调会议审批,提高救助额度。

4.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

综合考虑乡镇常住人口、上年救助支出等因素,合理测算并下拨

乡镇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由乡镇通过社会化形式发放给救助对

象,提高救助水平和时效性。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乡镇临

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监管。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各地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并及时提供转介。

提高急难型救助时效性。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六)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

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

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

后续救助。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七)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临

时救助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县乡分级审批责任,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对县、乡两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受理审核审批救助申请,因主观故意出现“应救未救、错救、人情救”等问题,或未按规定管理补助金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因救助对象隐瞒个人家庭经济财产状况造成错救的,按骗取救助金处理,应追回救助补助金,将骗取救助人员信息纳入征信黑名单,并在居住地进行公示。

(八)加强档案和信息化规范管理。各地要规范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将申请书、家庭户口薄、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意外伤害影像资料、医疗票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投权书、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核对报告、补助资金发放清单、会议审批纪要等纳入归档范围。同时,要全面使用“一门受理”信息化系统,实现临时救助在线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做到救助数据“线上线下”一致,救助资金信息化发放,并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原则上临时救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为该户救助后不少于3年,电子档案永久存放。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协调机制的作用,积极协调各部门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急难个案,努力形成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州)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细则或办法,细化急难对象类型分类分档制定不同困难情形和不同类型家庭的具体救助标准。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到位。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加大临时救助等困难群众补助资金投入,将困难群众补助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用足用活困难群众补助资金,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四)全面落实“救急难”工作机制。各地要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要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