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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资格认定办法
浏览:1627次 时间:2021-11-22 来源:区民政局

一、资格条件

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主要包括:

一是重残儿童。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未成年残疾人;

二是重病儿童。指罹患《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87号)中规定的21种重特大疾病且未愈的未成年人;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本人、其监护人或受其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青海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抚养义务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法人代码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3.属于重病的提供三甲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4.困境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及照片电子版;

5.对于儿童本人提出申请却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可由受理单位或审批机关主动联系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申请,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深入困境儿童所在村(居)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等相关材料报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由区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困境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利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利机构及上级主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

2.困境儿童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3.出现符合停发条件的其他情况。

 

         联系电话:0971-816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