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标准
(一)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统一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二)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存歉、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
以下项目不计入低收入贫困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朴助金、立功荣誉金等;
(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和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五)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助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九)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十)社会捐赠款物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部分;
(十一)市(州)、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
(一) 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需要长期接送病人或其他特殊原因购买的生产生活必须用车,车辆购置价格超过9万元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州民政部门制定);
(二) 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的;
(三) 城镇户籍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等房产的;农村户籍家庭房屋装潢高档或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的;
(四) 家庭在县城、市区等地拥有或租赁非居住类商业铺面的;
(五) 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 ,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色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六) 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 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平均标准或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有大额财产(3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八) 对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
(九) 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个别家庭收入和财产超出以上认定标准,但进入户调查确实需要纳入低收入贫困家庭范围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具体办法有市州自行制定。
二、认定程序
申请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
由户主本人或受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同时乡镇(街道办)工作人员要引导申请人填写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认定申请相关信息。
(二)初审审核
乡镇(街道办)接到申请后,在“一门受理”系统中录入基本信息的基础上,采取先核对(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生成核对报告)后入户调查(5个工作日内)工作机制。对初审通过的对象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区、市)民政局。经初审不符合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核审批
县(区、市)民政局接到乡镇(街道办)上报的材料,要在7个工作日内,审定乡镇拟定的救助建议是否合理,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贫困家庭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审批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并说明理由。
(四)紧急程序
对发生重大意外伤害、突发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应简化救助程序,采取先发放补助资金,后补办程序形式及时干预救助,缓解家庭一时之困。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人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凭居住证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
(二)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在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提出申请。
(三)户口在一起但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照户主户籍所在地或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后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