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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浏览:146次 时间:2025-04-15 来源:未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解决涉企行政检查选择性、随意性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司发202520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涉企行政检查范围

(一)检查计划清单。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事项共计5项,检查方式均为现场检查、抽样检查。(详见附件1

(二)联合监管事项。清单前3为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事项。监督检查任务启动后,要及时对接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好联合监督检查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决策部署,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强化与西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及相关涉农镇办之间协同配合,提高行政检查的效能和水平。

(二)强化结果运用。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现场或2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录并存档。

(三)严格执行纪律。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国办发202454号、青司发202520号等文件规定。

附件:城东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附件:

城东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行政检查单位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西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东区农业农村局

城东区城市管理局

涉农镇办

畜禽屠宰点

1.工商营业执照、防疫合格证、畜禽屠宰许可是否在有效期;2.卫生条件生产布局是否合理;3.屠宰操作规程是否规范;4.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是否符合规定;5.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是否合格6.肉品品质检验是否合格。

《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季度1次,共1

现场检查

2

西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区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机构

1.资质是否齐全;2.选址、布局情况是否合理;3.设施设备是否齐全;4.无害化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5.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是否合格;6.病例、处方是否规范;7.卫生条件是否合格。

《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兽医管理办法》

每季度1次,共4

现场检查

3

西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东区农业农村局

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东区城市管理局

涉农镇办

牲畜交易

市场

1.牲畜交易市场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相关证件;2.选址、布局情况是否合理;3.卫生条件是否合格;4.进入牲畜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和检疫情况是否合格;5.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是否符合要求;6.入场记录和档案管理是否齐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随机检查,随时发现,随时检查

抽查

4

城东区农业农村局

 

兽药经营店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等。

1.《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2.《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每月1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5

 

城东区农业农村局

 

 

农药经营店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等

  1.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2.《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