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城东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所:
为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号)和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工商企监〔2015〕63号),《西宁市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宁市监〔2016〕112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城东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城东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8日
城东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实施细则
(试行)
为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主体抽查检查工作,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号)、《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工商企监〔2015〕63号),《西宁市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宁市监〔2016〕112号)精神,结合城东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抽查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第六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一)区局职责。区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市局安排,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辖区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工作。根据市局委托组织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对象的随机摇号抽取工作。
(二)监督管理所职责。基层监督管理所按照区局的统一安排,具体负责本辖区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部门职责。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由市场主体登记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日常经营行为抽查检查由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实施。
二、抽查检查方式
(一)抽查种类。市场主体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和委托检查。
1.不定向抽查是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确定市场主体检查名单,对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2.定向抽查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专项检查要求以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市场主体抽查名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3.委托检查。根据“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登记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市局委托县区局进行检查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具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完成时限等事项。县区局收到委托书后,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委托书。检查结束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连同《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附件1)及其他相关资料反馈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抽查频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每年开展1次,经营行为的不定向抽查每年开展1次,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进行。定向抽查的名单抽取时间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三) 工作流程。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根据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和委托,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抽查类型、比例、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
2.采取随机摇号确定辖区待抽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3.按照抽查的名单,统一组织或安排市场监督管理所实施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工作;
4.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出具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形成抽查检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机关管辖的,报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5.根据抽查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工作情况。
(四)检查信息分类。根据被检查公示信息的属性,将检查信息分为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
一般检查信息,包括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市场主体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检查这些信息时,可以做一般性核对。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应先要求市场主体改正。
重点检查信息,包括企业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检查上述信息时,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企业即时公示信息都属于重点检查信息。
此外,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与企业取得联系,也属于重点检查内容。
三、抽查名单抽取
(一)抽取对象。抽查的对象为辖区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存续市场主体。对因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不定向抽查对象,但应列为定向抽查对象。
(二)抽取范围。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经营行为抽查应当分别组织实施。对抽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实行分别随机抽取。不定向抽查名单按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三)抽取时间。不定向抽查的名单抽取,一般在每年的一季度和三季度进行,定向抽查的名单抽取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四)抽取比例。不定向抽查每次应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3%的比例抽取;定向抽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市场主体总量的10%。对于社会焦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可实施100%全面检查。
(五)抽取监督。在名单抽取过程中,各单位法制、纪检监察机构要全程参与,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也可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四、抽查检查要点
(一)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要点。
1、对一般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
①通信地址:口头询问或由企业自行提供相关材料。
②邮政编码:自行查询。
③联系电话:询问了解或拨打企业公示电话。
④电子邮箱:由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或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材料。
⑤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自行查询、网络查询对比。
⑥存续状态: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a.开业:查看企业财务报表、发票、税单等相关资料。b.歇业:可参考提交的税务报停手续或其他资料。c.清算: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法定事由产生的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手续、企业注销公告、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等。
2、一般检查信息的检查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要求企业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对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并应作相应处理。
①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检查企业提交的材料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检查材料:审计报告、财务资料、企业章程、对外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所投资企业的股东名册等。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②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申报年度的公司章程、登记系统中申报年度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检查材料:a.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b.对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发现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存在“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
③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a.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b.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比对股权交易中心相关数据。
结果处理:a.股东变更: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b.股权转让: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责令限期办理章程备案。
④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管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检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进行数据比对,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⑤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核对企业的保证担保合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检查要点
1、对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
①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新的公司章程、登记系统中最后一次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检查材料:a.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它相关材料;b.对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②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a.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b.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③其他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④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检查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质押登记书等相关材料,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⑤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市场监管处罚信息自查,与有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或检查企业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
2、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书面责令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限期不履行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存在“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同时应依法查处。
(三)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信息检查要点
1.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2.生产经营信息:询问了解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纳税等情况,检查税单,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进行数据比对。
3.开设的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自行查询、网络查询对比。
4.联系方式等信息:询问了解或拨打个体工商户公示电话。
5.结果处理: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信息或纸质年报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要求企业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列入经营异常状态。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信息检查要点
1.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2.生产经营信息:询问了解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纳税等情况,检查税单,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进行数据比对。
3.资产状况信息:包括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盈余总额,纳税金额,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和金融贷款,检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进行数据比对,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4.开设的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自行查询、网络查询对比。
5.联系方式等信息:联系电话可以询问了解或拨打公示电话,电子邮箱可以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市场监管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或查看名片、宣传资料等材料。
6.结果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检查要点。抽查检查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应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行为;
2.市场主体的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3.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4.商标违法行为;
5.广告违法行为;
6.合同违法行为;
7.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8.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9.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
11.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1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13生产经营的食品是否安全
14产经营者是否持证持照
15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16.依法监管的其他行为。
五、抽查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检查人员在实施实地核查前,应当查询企业自主公示信息、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梳理被检查企业的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检查人员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且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二)实施检查。对被检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附件2)由被检查企业填写,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需实地核查的,可对企业实施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
(三)检查措施。抽查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现场抽查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2.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抽查。
3.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并做好经费保障。
4.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四)检查结果处理。抽查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抽查检查时,要及时填写《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附件1)或《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检查记录表》(附件3),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
1.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属于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记录在《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检查记录表》(附件3)中。
(2)属于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3)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2.市场主体抽查结束后需完成的工作:
(1) 抽查人员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其他”等情形,被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2)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3)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抽查业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公示。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本级的抽查检查工作认真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并向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工作情况,逐级上报备案。
3.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后需完成的工作:
(1)未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中,标记为“正常”。
(2)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青海省市场主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发现市场主体未通过青海省市场主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年年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送达《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附件4)。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公示信息的,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发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状态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填写《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名单》(附件6),留取相关证据,经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将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公示平台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①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②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③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④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①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的;
②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③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附件5)进行核查,无人签收的。
(7)在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抽查结果公示表》(附件7),经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将抽查结果通过青海省市场主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检查机关、抽查时间、检查结果。
(五)资料保存。本阶段抽查工作结束时,要将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检查记录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登记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抽查结果公示表、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移送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六)加强结果应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抽查情况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为当地经济发展、监管风险的研判提供参考,为探索市场监管模式积累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效果评估,对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
六、附则
本《细则》自从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