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7日,城东区南山路中惠紫金城二期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掩埋致死。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城东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中惠紫金城二期项目“10.7”基坑坍塌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
青海中惠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300006619193720,法定代表人居小平,单位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物业管理;矿产品开发、销售(不含勘探、开采、煤炭销售);机电产品、建材销售;工程机械销售、租赁;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农副产品(不含粮油)收购;家禽养殖(不含种畜禽);网围栏加工;医疗设备研发。2020年取得二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青建房(2007)041号,有效期至2023年8月13日。
(二)施工单位
陕西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钰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3D56X0G,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矿山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园林古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门窗的销售、安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证书编号:D261259529。2019年9月23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JZ安许证字2019013716),有限期至2022年9年23日。
(三)监理单位
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晞,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筑技术转让;建设工程勘察、勘探及设计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仓库和货场内的装卸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会议会展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及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及应用服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建设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检测;建筑材料检测;建筑结构可靠性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化检测;人防工程检测;市政工程检测;消防工程检测;桥梁工程检测;公路工程检测;地下综合管廊检测;智慧城市工程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排烟排气道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监测、检测。具备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41005574-8/3,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四)项目基本情况
1. 总体概况
中惠紫金城二期19#-22#楼、AS11#楼项目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68号,建筑面积128810平方米,其中19#楼地上32层,地下4层。20#楼地上33层,地下4层。21#楼地上33层,地下4层。22#楼地上32层,地下4层,框架剪力墙结构。2021年9月1日取得西宁市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
2. 施工概况
19#楼基础部位南侧靠近基坑边坡属于坑中坑,坍塌位置的基坑高度为7.6米,属于深基坑工程,土质为湿陷性黄土,现场基坑开挖坡率不符合湿陷性黄土的要求。土方开挖单位开挖深度约为5米左右,总承包单位破桩头期间又往下开挖约2米左右,未按规范对基坑进行有效放坡、基坑支护及设置排水措施。基坑南侧1米范围内存在集中堆载钢管、木方、土方等建筑材料且基坑周边未设排水设施。主观上超过5米的基坑没有主体设计单位基坑支护的图纸,没有编制专项支护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其次因雨期连续大雨,土质含水量较大,湿陷性黄土遇水后抗剪强度降低。事发时,该项目正在对19#基坑中集水坑内的钢筋进行绑扎。
城东区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8月23日针对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未签订施工合同、野蛮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向施工单位下达《建设工程停工通知书》。9月2日,城东区城乡建设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已取得《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但未办理属地行业监管单位开复工审批备案手续且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并要求该项目整改完毕后报城东区建设局审查,至事故发生未整改回复。9月26日,城东区城乡建设局再次针对该项目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方面下达了《建筑工程整改通知单》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停工通知单》,同时要求该项目现场全面停工并清场。9月30日,城东区城乡建设局质监站和监察大队联合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仍违法组织施工,现场要求停工整改,现场通知该项目停工并进行现场清理。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10月7日8时左右,位于中惠紫金城二期项目工地19#基坑内,10名钢筋工被派工到集水坑内绑扎钢筋。11时01分左右,钢筋工王小红在基坑南侧下方的集水坑内绑扎钢筋时,上方基坑边坡表面掉下一块篮球大小的土块,正巧被安全员富军看到,随即他便大声呼喊让工人快速撤离基坑南侧区域,同时上部土方瞬间坍塌(经专家组现场勘察,该处土质为湿陷性黄土,土方坍塌长12米,基坑深度7.6米,坍塌土方量为91.2立方米),钢筋工王小红因撤离不及时被塌下来的土掩埋被困。施工单位执行经理周海龙看到基坑坍塌后,立即组织工人前往事发地救人,并拨打了119报警。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城东区湟中路消防救援站抢险救援车1辆, 器材保障车1辆,指挥车1辆,指战员15名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同时应急、公安、建设等相关部门收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投入救援工作中。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开挖救援,12时37分左右,被困人员王小红被救出,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已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该项目工地全面停止作业,公安部门对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控制,应急、建设部门邀请专家组立即对事故开展现场调查。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
死者:王小红,女,47岁,622425**********42,甘肃省陇西县通安驿镇高阳村人氏。
(二)直接经济损失
此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1万元(含丧葬、善后赔偿等费用)。
四、事故的原因
(一) 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中惠紫金城二期项目工地19#基坑内,钢筋工王小红在基坑靠近南侧下方的集水坑内绑扎钢筋时,上方基坑边坡坍塌,被坍塌土体掩埋致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该起事故中,坍塌深基坑未进行严格审查,在基坑未做支护的情况下,仍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同时,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未采取可靠的有效安全措施,隐患整改不彻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都未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二、项目违规超范围施工。建设单位虽已取得《建筑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但未办理属地行业监管单位开复工审批备案手续,无正式施工许可,违规超范围组织施工单位施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三、未按规范做好基坑支护。19#楼基础部位南侧靠近基坑边坡属于坑中坑,坍塌位置的基坑高度为7.6米,属于深基坑工程,土质为湿陷性黄土,施工单位在破桩头期间,未按规范对基坑进行有效放坡、基坑支护及设置排水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四、教育培训未落实到位。该起事故中,死者王小红在进入项目工地后,施工单位未及时组织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班前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工作,且未告知施工区域内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导致其进入危险作业区域作业时基坑发生坍塌,被坍塌土体掩埋致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五、基坑土质受降雨影响。19#楼基础部位南侧靠近基坑边坡属于坑中坑,属于深基坑工程,土质为湿陷性黄土。因雨期连续降雨,土质含水量较大,湿陷性黄土遇水后抗剪强度降低最终导致基坑坍塌,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五。
五、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询问、取证、会议商讨,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青海中惠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该公司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对深基坑进行审查,项目虽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但实际已违规超范围组织施工单位施工,各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青海中惠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处叁拾万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陕西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开展风险辨识工作和建立风险辨识台账,基坑面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导致从业人员不了解作业环境中潜在的安全风险。项目在停工期间组织钢筋班组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作业,且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班前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陕西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的支护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等事项,未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危大工程档案。未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在发现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彻底的情况下,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叁拾万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武 龙,作为中惠紫金城二期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个人处以上一年经济收入40%的行政处罚。
张 蒙,作为中惠紫金城二期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未组织或参与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个人处以上一年经济收入40%的行政处罚。
张少帅,作为中惠紫金城二期项目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个人处以上一年经济收入40%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建议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青海中惠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明确现场各单位职责及人员岗位职责,全面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排查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进行严格审查,强化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施工当中的安全监管能力,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二)陕西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主体单位,应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各单位职责及人员岗位职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再教育再交底,并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议。同时,加强对项目施工当中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各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三)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要对此次事故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各项自身管理制度,提升监理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施工当中的安全监管能力,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之后施工当中,对项目中较大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严格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四)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省、市、区工作部署安排,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压实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整理,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城东区城乡建设局要督促事故单位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各项隐患整改到位。同时,加大对辖区所有建筑施工从手续合同到施工过程各个环节的检查力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杜绝此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