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名称 | 马*海擅自占用公共道路,从事摆卖活动涉嫌违反《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一案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马*海 |
社会信用代码 |
| 处罚金额 | 壹仟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城执法罚字[2024]第04-005号 | 适用程序 | 一般程序 |
处罚事由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以 及从事摆卖、生产、加工、 修配、餐饮、兜售、宣传促 销等活动。” | 处罚依据 | 依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调查情况,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壹仟元整。 |
处罚时间 | 2024年06月21日 | 处罚结果 | 自觉履行 |
处罚机关 |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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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名称 | 青海奔羚达快客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停车场内垃圾乱堆放、环境卫生脏乱差一案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马* | ||
社会信用代码 | 91630000757414176U | 处罚金额 | 壹仟元整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城执法罚字[2024]第10-001号 | 适用程序 | 一般程序 | ||
处罚事由 |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 | 处罚依据 | 依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责任人不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 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予青海奔羚达快客运输有限公司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2日 | 处罚结果 | 自觉履行 | ||
处罚机关 |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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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名称 | 金*权在城东区十四中通嘉路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一案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金*权 |
社会信用代码 |
| 处罚金额 | 壹仟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城执法罚字[2024]第12-002号 | 适用程序 | 一般程序 |
处罚事由 | 违反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过街 天桥等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以 及从事摆卖、生产、加工、 修配、餐饮、兜售、宣传促 销等活动。” | 处罚依据 | 依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调查情况,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一仟元整。 |
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3日 | 处罚结果 | 自觉履行 |
处罚机关 |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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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名称 | 马*在城东区十四中通嘉路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一案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马* |
社会信用代码 |
| 处罚金额 | 伍佰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城执法罚字[2024]第12-001号 | 适用程序 | 一般程序 |
处罚事由 | 违反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过街 天桥等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以 及从事摆卖、生产、加工、 修配、餐饮、兜售、宣传促 销等活动。 | 处罚依据 | 依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调查情况,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五佰元整 |
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2日 | 处罚结果 | 自觉履行 |
处罚机关 |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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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名称 | 刘*洲在东盛路团结家园对面经营的废旧物回收站内废旧物资乱堆放、环境卫生脏乱差一案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刘*洲 |
社会信用代码 |
| 处罚金额 | 伍佰元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城执法罚字[2024]第05-003号 | 适用程序 | 一般程序 |
处罚事由 | 违法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应当妥善、有序摆放废旧物资,并采取密闭或者苫盖措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 处罚依据 | 依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五佰元整 |
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9日 | 处罚结果 | 自觉履行 |
处罚机关 |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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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名称 | 王*闪经营的下滨河路360号废旧物资回收站涉嫌环境卫生不整洁一案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王*闪 |
社会信用代码 |
| 处罚金额 | 伍佰元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管执罚字【2024】第07-004号 | 适用程序 | 一般程序 |
处罚事由 | 违法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应当妥善、有序摆放废旧物资,并采取密闭或者苫盖措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 处罚依据 | 依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五佰元整。 |
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17日 | 处罚结果 | 自觉履行 |
处罚机关 |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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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名称 | 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第三分公司于夏都大街泔水遗撒导致污染路面一案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王*莉 |
社会信用代码 | 91630102MA759MQK25 | 处罚金额 | 壹仟元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城执法罚字[2024] 第06-001号 | 适用程序 | 一般程序 |
处罚事由 | 违反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临街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经营者不得向外倾倒、排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第三分公司在建国路与夏都大街交口西南角150米处因泔水外溢,导致污染路面。依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1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时间 | 2024年7月23日 | 处罚结果 | 自觉履行 |
处罚机关 |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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