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专区 返回首页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8月)
浏览:716次 时间:2024-09-24 来源:未知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填报单位: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2024年7月26日

案卷名称

 

郭*在曹三路东侧锅炉房处随意堆放腐烂水果一案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郭*

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金额

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城执法罚字[2024] 第01-004号

适用程序

一般程序

处罚事由

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予以五百元罚款

 

处罚时间

2024年7月25日

处罚结果

自觉履行

处罚机关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备注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填报单位: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2024年 8月 16日

案卷名称

西宁市城东区阿布炕锅美食城涉嫌在湟中路青藏铁路花园63号因临时外摆经营超出审批备案范围一案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马**布

社会信用代码

92630102MA755Y3F65

处罚金额

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管执罚字[2024]第(05-004)号

适用程序

一般程序

处罚事由

阿布炕锅美食城在湟中路青藏铁路花园63号临时外摆经营超出审批备案范围一案,违反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区域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整洁”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予以阿布炕锅美食城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4年8月16日

处罚结果

自觉履行

处罚机关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备注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填报单位: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2024年 8月 16日

案卷名称

西宁市城东区舒迩布餐饮店涉嫌在湟中路青藏铁路花园西门北侧1楼因临时外摆经营超出审批备案范围一案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马*林

社会信用代码

92630102MA75P1CD60

处罚金额

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管执罚字[2024]第(05-005)号

适用程序

一般程序

处罚事由

舒迩布餐饮店在湟中路青藏铁路花园西门北侧1楼临时外摆经营超出审批备案范围一案,违反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区域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整洁”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予以舒迩布餐饮店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4年8月16日

处罚结果

自觉履行

处罚机关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备注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填报单位: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2024年 8月 22日

案卷名称

宁*玉涉嫌在昆仑东路青藏花园南门因从事占道经营,违反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案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宁*玉

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金额

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管执罚字[2024]第(05-006)号

适用程序

一般程序

处罚事由

宁*玉在昆仑东路青藏花园南门从事占道经营一案,违反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以及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兜售、宣传促销等活动”规定

处罚依据

宁*玉在昆仑东路青藏花园南门从事占道经营一案,依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交通工具占用城市道路开展经营活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发规予以处理。”予以宁*玉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4年8月22日

处罚结果

自觉履行

处罚机关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备注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填报单位: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2024年8月30日

案卷名称

栾*欣所经营的东树林巷翠欣再生资源回收站内环境卫生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一案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栾*欣

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金额

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城执法罚字[2024] 第06-002号

适用程序

一般程序

处罚事由

违反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应当妥善、有序摆放废旧物资,并采取密闭或者苫盖措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处罚依据

当事人栾*欣所经营的东树林巷翠欣再生资源回收站内环境卫生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依据《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应当妥善、有序摆放废旧物资,并采取密闭或者苫盖措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时间

2024年8月30日

处罚结果

自觉履行

处罚机关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