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名称 | 赵**涉嫌在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镇韵家口村(175号)森林防火点擅自焚烧垃圾(旧衣物)一案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赵** |
社会信用代码 | / | 处罚金额 | 壹仟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城罚决字[2025]第(12-001)号 | 适用程序 | 普通程序 |
处罚事由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处罚时间 | 2025年4月5日 | 处罚结果 | 自觉履行 |
处罚机关 |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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