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已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公示后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距退休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登记失业的脱贫人员(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登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的。
2、纳入就业帮扶范围的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的。
3、对未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援助人员的,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不予兑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于缴费基数为100%或低于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缴费基数100%核算缴费金额,按70%予以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1、线上申请:符合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下载青海人社通APP进行实名认证后,在主页点击“我要办”,进入后在“就业创业”板块中选择“灵活就业补贴申请”,按要求填报申请资料(退役军人证明需上传图片)后提交,由社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申请人需关注审核信息是否通过),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并标明退回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经2次申请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需及时联系并通知申请人到申请地社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线下方式进行申请。
1、我省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大龄失业群体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按全省规定退休年龄予以认定,即“男性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达到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2、参加我省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以国家规定可享受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年龄为准,即年龄范围为55岁—60岁的城乡居民,自出生月份满55周岁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居民养老保险。
3、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本人尚未办理养老待遇手续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申领补贴时间未超出政策享受时限要求的,可继续申请。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开始计算累计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