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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浏览:2344次 时间:2020-11-16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 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申请条件

1、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2、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校验。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如实填写并提交医疗机构校验、换证申请书;(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校验)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办理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城东区行政服务大厅四楼B10窗口

办理机构

城东区卫生健康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中日

联系电话

0971-8161832  0971-8115712

投诉电话

0971-8179013  0971-12345

办理流程

申请→决定→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