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设置登记(含港、澳、台合资、合作、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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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2.6)第9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15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17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国发〔2013〕27号)附件1 第1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
申请条件 | 请人应出具《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造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其他申请材料。 |
办理材料 | 《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造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其他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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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审批: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88号城东区政府二楼城东区卫生健康局; 办证: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城东区行政服务大厅四楼B10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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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城东区卫生健康局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中日 |
联系电话 | 0971-8161832 0971-8115712 |
投诉电话 | 0971-8179013 0971-12345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收到申请人资料在30日内完成资料受理工作→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办 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