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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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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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人员资质、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符合条件,给予受理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如实填写文本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办理地点 | 审批: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88号城东区政府二楼城东区卫生健康局医政科; 办证: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城东区行政服务大厅四楼B10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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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城东区卫生健康局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中日 |
联系电话 | 0971-8161832 0971-8115712 |
投诉电话 | 0971-8179013 0971-12345 |
办理流程 | 申请→办理→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