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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浏览:3244次 时间:2020-11-16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申请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在省卫生健康委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1、政府举办三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2、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3、尚未出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三)在市卫生健康委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1、社会资本举办的三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2、急救站。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如实填写文本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办理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城东区行政服务大厅四楼B10窗口

办理机构

城东区卫生健康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中日

联系电话

0971-8161832  0971-8115712

投诉电话

0971-8179013  0971-12345

办理流程

→办理→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