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设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
申请条件 |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在省卫生健康委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1、政府举办三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2、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3、尚未出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三)在市卫生健康委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1、社会资本举办的三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2、急救站。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如实填写文本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办理地点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城东区行政服务大厅四楼B10窗口 |
办理机构 | 城东区卫生健康局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中日 |
联系电话 | 0971-8161832 0971-8115712 |
投诉电话 | 0971-8179013 0971-12345 |
办理流程 | 申请→办理→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