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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浏览:2622次 时间:2020-11-16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申请条件

一、必须具备的资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二、提交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办理材料

医疗机构许可证、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办理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88号城东区政府二楼城东区卫生健康局医政科

办理机构

城东区卫生健康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中日

联系电话

0971-8161832

投诉电话

0971-8179013  0971-12345

办理流程

申请办理→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