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受理再生育子女申请 |
设定依据 |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2016.3.25)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
申请条件 |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
办理材料 | 再生育申请表、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
办理地点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88号城东区政府二楼城东区卫生健康局计生科 |
办理机构 | 城东区卫生健康局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中日 |
联系电话 | 0971-8176213 |
投诉电话 | 0971-8179013 0971-12345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交申请,所在居委会进行调查,并给予初级审核请→申请人到所在镇(办)进行复核→申请人到区级计生部门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