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设定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申请条件 | 由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所从事保健机构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资料。 |
办理材料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4)具有与所从事保健机构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资料。
|
办理地点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城东区行政服务大厅四楼B10窗口 |
办理机构 | 城东区卫生健康局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中日 |
联系电话 | 0971-8161832 |
投诉电话 | 0971-8179013 0971-12345 |
办理流程 | 申请→办理→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