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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浏览:4887次 时间:2020-11-16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2019.4.23)。采用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办理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法人照片(小二寸)底色白色(一张);4.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二选一);5.店内设施平面图(一份);6.在职员工健康证(所有工作人员);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

 

办理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城东区行政服务大厅四楼B10窗口

 

办理机构

城东区卫生健康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中日

联系电话

0971-8115712

投诉电话

0971-8111345  0971-12345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资料,查看现场→材料不全或者场地不达标,不符合规定程序,限期整改后复查→收到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程序,备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