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设定依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1.19修改)第15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16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申请条件 |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办理材料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3)申请报告(附:西宁市环保局辐射安全许可证、环保局辐射安全许可的批复、人员资质复印件) 防护设施清单;(4)机房防护详细资料 个人防护用品清单 放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DR设备清单(装置名称、设备编号、型号、额定容量最大工作条件、生产厂家、周工作量、出厂日期、安装日期) |
办理地点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城东区行政服务大厅四楼B10窗口 |
办理机构 | 城东区卫生健康局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中日 |
联系电话 | 0971-8161832 |
投诉电话 | 0971-8179013 0971-12345 |
办理流程 | 申请→办理→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