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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浏览:4014次 时间:2020-11-16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事项名称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设定依据

1.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2.规范性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1.3.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申请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办理材料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工作人员数量不少于4人,其中接种人员不少于2名;接种人员具有经过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办理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城东区行政服务大厅四楼B10窗口

 

办理机构

城东区卫生健康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中日

联系电话

0971-8115712  

投诉电话

0971-8179013  0971-12345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决定→决定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