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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青海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浏览:4790次 时间:2023-10-27 来源:西宁市城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基本案情】

 2023512,我大队接到西宁支队指挥中心报警称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东路12号的海亮大都汇9号楼1单元(法定代表人:周某,身份证号:34082619820602xxxx)电缆井起火,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到现场开展火灾调查工作时,发现由青海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海亮大都汇小区消控室仅一人值班;该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马某某指派一人值班,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涉嫌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办案过程】

2023512,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东路12号的海亮大都汇9号楼1单元进行现场火灾调查时,存在消控室仅一人值班的问题。大队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载现场检查情况经物业服务企业马某某签字确认,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依法下发、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529日对违法行为进行受案登记。

202368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分别对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马某某、工作人员韩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小区消控室仅一人值班且该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马某某指派一人值班,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清楚。大队经过集体研究、处罚前告知后,拟对青海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马某某处进行行政处罚。

为确保存在问题按期整改完毕,大队跟踪整改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查处理由及结果】

大队组织集体研究,青海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身份证号:34082619820602xxxx)管理的海亮大都汇小区消控室仅一人值班问题,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359号,马某某、韩某某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青海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青海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按照《标准》编号12-4进行处罚。青海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得知消控室仅一人值班后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第一时间将人员配置到岗,其违法情形属于较轻违法,处罚阶次为 1,且该单位为物业管理单位属于经营性单位其量罚区间为2000元以上2800元以下,建议给予青海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马某某为青海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其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且积极配合整改,量罚区间为2000元以上2800元以下,建议对青海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马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集体议案确定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处罚额度,大队依法对青海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马某某进行处罚前告知后,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及《青海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责令青海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贰仟伍佰元整罚款,对青海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马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在此起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应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明确违法主体,按照受案登记、调查取证、集体研究、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裁决执行的程序进行,在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据《青海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确定处罚种类、幅度,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确保存在问题按期整改到位。对涉及多方整改的问题,应明确各方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确保存在问题整改、执法流程闭环,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执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