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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补贴认定办法
浏览:2084次 时间:2021-11-22 来源:区民政局

一、资格条件

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在不同年龄段享受相应标准的高龄补贴。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高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即将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老年人,可以在年满70周岁的上年度9月10日至12月10日按相关程序,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除按前款规定外,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因户籍所在地小区拆迁、社区装修或未成立村(居)民委员会等原因,申请人(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或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老年人信息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或手工录入到“青海省老龄信息管理系统”中,签署核实意见加盖公章,并上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上报给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办结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放。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补贴,自核准的当季度起开始发放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高龄补贴申请的,自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

(五)标准。70-79岁高龄老人发放标准每月110元;80-89岁高龄老人发放标准每月120元;90-99岁高龄老人发放标准每月140元;100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标准每月180元。

(六)季审。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改革完善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发放的具体措施》(青民发【2021】49号)文件,用好资金监管等系统、电话、视频等方式做好高龄补贴老年人审核工作,不再要求老年人提供纸质资料跑路季审。同时,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对于无法掌握信息的老年人要求基层工作人员采取上门及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

(七)终止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老年人户籍在省内迁移的,应在6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季度的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季度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高龄老人死亡或户籍迁至外省的,其近亲属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通报其死亡或迁出消息,凭死亡或迁出证明由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高龄老人死亡或户籍迁至外省的次月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联系电话:0971-8137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