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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浏览:2401次 时间:2014-09-16 来源:区教育局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相关要求,省教育厅制定了青海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青海省教育厅

                                  2013年4月7日

 

 

 

 

 

 

 

 

 

 

 

青海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进一步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遵循义务教育“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标准》是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县(市、区、行委)申报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依据。

 

目标任务

 

第四条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

 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年辍学率小学控制在2%以下,初中控制在3%以下。

 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以上。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体系,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

 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学校比例不低于40%,并逐年提高。

第九条  学校设置和学校规模立足本地实际,按照政府统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师资配置大体一致的原则设置。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4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比例逐年提高。

第十一条  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省对下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不少于20%的资金要用于教育支出,新增财力和超收收入的安排要向教育倾斜,优先保证教育支出。

第十二条  制定学校标准化实施方案,加大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力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进程。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办学条件。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十三条  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中小学编制标准,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

第十五条  建立并实行校长、教师定期轮岗任教制度,制定县域内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

第十七条  建立师德师风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实施师德师风监督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达到80%,初中达到60%。

第十九条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中小学达到40%。

 

  学校管理

 

第二十条  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实施校务公开和社会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没有违规收费现象。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达到85%以上。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重点校和重点班,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第二十四条  制定措施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  家长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状况满意度较高。学生对学校的环境、生活和学习等满意度较高。学生心理健康,形成积极乐观的心态,同学关系、师生关系融洽。

 

 办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  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生均不低于2平方米;初中生均不低于 2.2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生均不低于3.5平方米;初中生均不低于5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小学达到5台;初中达到10台。

第二十九条  图书册数:小学生均达到20册;初中生均达到30册。           

第三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生均达到330元;初中生均达到600元。

 

附件:《青海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办学标准》指标测算说明

 

 

 

 

 

 

 

 

 

 

 

 

 

附件

《青海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学基本标准》

指标测算说明

1.《标准》第十四条中“师”指专任教师,即具有教师资格,专职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的人员。

填报基表时专任教师含借调教育局机关但工资关系在学校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公勤人员、代课教师。

原因:1. 如不统计在学校,则这部分人数在各个单位都不体现,会出现义务教育均衡软件中所统计的专任教师数与人事部门上报的专任教师数不相符的情况。2.统计在学校师生比会略有降低。

2.《标准》第十八条中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测算办法是:小学专任教师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

3.《标准》第十九条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测算办法是:小学具有小学高级和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数占教师总数的比例。

4.《标准》第二十六条中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测算办法是:学校中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面积之和与在校生总数之比。

填报基表时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面积之和。

5.《标准》第二十七条中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测算办法是:学校中体育馆面积和运动场地面积之和与在校生总数之比。运动场地面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填报基表时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学校体育馆面积和运动场地面积之和,运动场地面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6.《标准》第二十八条中计算机台数计算办法是:计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用于教学用的台式、笔记本(包括教师用机)计算机数。

填报基表时计算机台数=用于教学的台式、笔记本(包括教师用机)计算机数。学校计算机总台数与教学用计算机台数之差应在合理范围。

7.《标准》第二十九条中生均图书册数测算办法是:学校图书馆及资料室拥有的正式出版书籍总册数与在校生总数之比。

8.《标准》第三十条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测算办法是: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与在校生总数之比。生均仪器设备包括初中理化生、数学地理,小学科学、数学教学仪器,实验室成套设备,仪器柜架、图书室桌凳柜架、音体美器材等。不包括语音室、电子阅览室、数字化实验室、综合实践课、医疗室、体能测试室等设备。

填报基表时教学仪器设备=科学、数学教学仪器,实验室成套设备,仪器柜架、图书室桌凳柜架、音、体、美器材,不包括计算机、语音室、电子阅览室、数字化实验室、综合实践课、医疗室、体能测试室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