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起,我市将施行新修订后的《西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这是新时期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市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有了更为锐利的法律武器,这是记者从市水务局获悉的。
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是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保证。《西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21年来,我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能力逐步增强,农业生产条件和人居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对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使水土保持工作更好服务于建设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法律加以解决。
新修订后的水土保持管理办法,集中反映了当今我市防治水土流失的新认识、新理念、新成果和新发展,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如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草)计划,逐年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强化了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如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同时,还强化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和水土保持法律责任。
《西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修订,为水土保持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是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制型政府的具体体现,不仅强化了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而且规范了监管程序,明确了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