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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城东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函
浏览:2770次 时间:2023-05-30 来源:区民政局

关于征求对《城东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函

 

广大市民: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局拟定了西宁市城东区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30天,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城区民政局养老项目科。

 

 

联系人:朱芝婷          联系电话:0971-8137603

电子邮箱:345909695qq.com

 

 

 

 

西宁市城东区民政局

2023年5月30日

 

 

西宁市城东区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西宁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主要任务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积极落实养老服务清单。对照《西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于2023年底前全面落实城东区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前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区老年人。(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一是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将老年人口状况纳入人口抽样调查范围,定期发布全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二是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将特困供养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高龄老年人、空巢独居留守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及其他享受政策性优待老年人作为优先保障人群,定期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主要依据,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三是完善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机制,将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和失能且事实无人照料的老年人列入重点巡访对象,建立风险防范和紧急处置机制。四是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向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月探访率达到100%。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老年之家、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等,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单位:统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区医疗保障局、城东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3.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一是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高龄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三项津补贴”制度,做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清晰明确。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辖区老年人的数量、健康状况、养老需求总体的了解把握和分析,保障老年群体享受高质量服务,增强其幸福感和安全感。二是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加强部门联动以及政府、市场、社会、家庭的互动合作,促进各级各类基本养老服务资源有效整合。(牵头单位:民政局、区医疗保障 责任单位: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二)优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4.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将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区级计划,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情况,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牵头单位:区政府 责任单位: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区民政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5.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一是继续做好“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工作,通过适老化改造入户,智能检测设备入户及专业看护服务入户等“三合一”入户服务,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照护及24小时健康检测服务2023年底前完善生活护理、医疗康复、社工陪护等开放的服务,满足老年群体多元化的需求2025年底前,家庭照护床位实现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全覆盖。二是建立健全“幸福食堂”长效运营机制,通过优化布局、推行市场化运营、推进多元化助餐、建立考核奖补机制、整合现有扶持措施等,推动“幸福食堂”高质量可持续全覆盖发展。三是大力发展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为主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组织和引导物业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用品代购、餐饮外卖、家政预约、代收代缴、挂号取药等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服务可及性。(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6.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一是加强部门联动,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改造补建、政府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二是按照老龄人口分布、点面结合、共建共享的原则,支持发展集中运营管理的社区嵌入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全托床位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2023年底前,在全建设1个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2025年底前,全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达到全覆盖,四级养老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完善。三是统筹社会服务资源,积极打造“社区+物业+养老”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和物业为纽带,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针对有需要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独居、空巢、失能老年人提供巡访、理疗、陪诊、助洁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7.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一是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理,2023年底前,通过多渠道招商引资,确保养老示范基地投入运营,重点打造和提高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二是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将床位入住率纳入运营合同和绩效考核内容,不断提高养老示范基地入住率。大力培育各类从事老年失智症照护工作的专业组织和护理员队伍,不断提升养老机构人员专业照护能力。(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8.加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一是强化医疗卫生服务对养老服务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督促养老机构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与相关医疗服务机构以签约托管、合作共建等形式建立协作关系,开通就诊绿色通道二是积极推进家庭照护床位远程健康监护、上门照料康复及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等医养照护服务时刻监护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三是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心理健康服务,积极做好老年人健康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及心理关怀等服务,将老年人健康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把老年人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不断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水平2025年底前,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65%以上。(牵头单位:卫生健康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9.加大适老化改造力度。一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开展适老化改造工作,辖区特殊困难老年人身体状况、自理能力、居家环境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评估,了解身体等级情况,优先摸排60岁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确定改造对象名单对其进行适老化改造,为其配备相应的辅具、安装相关信息监测等设施设备。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二是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统筹衔接落实养老服务补贴、辅具租赁、税收减免、人才培训等支持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参与适老化改造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支持城乡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2023年底前,完成100户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同时做好信息录入和监测工作2025年底前,根据实际摸排家庭情况,将符合标准的老人纳入适老化改造服务名单,积极争取各项资金,争取扩大服务对象的覆盖率。(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高效运行

10.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基础服务作用。一是重点打造养老示范基地项目,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老年人以及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优先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二是2023年底完善养老示范基地各项制度措施确保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体现创新性,在优化运营机制、完善内部治理、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均有所提升。2025年底前,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各镇、街道办事处)

11.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其他可用的社会资源,兴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允许社会力量和个人因地制宜兴办小型养老机构,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对现有住宅、工业、商业等设施改建养老机构的,在规划调整、财政补贴和公用事业收费价格等方面予以支持。二是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用水、电、气、暖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相关部门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区税务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12.推动养老服务机构长效运行。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将养老机构年度运营补贴与星级评定挂钩,根据养老机构评定等级给予相应奖励补贴,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对照标准改善室内外环境、加强设施设备配置、强化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服务质量。二是鼓励养老机构以老年人需求为中心,承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面向机构所在地周边开展个人护理、送餐、文化娱乐等延伸服务,全面推进居家、社区、机构融合发展。三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制定养老机构应急处置通用规范,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机构规范、平稳运行2023年底前全区各养老机构在内外环境、设施配备、安全管理等方面均有所提升(牵头单位:民政局、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办事处 )

13.推进城乡养老设施均衡发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采取政府扶持、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农村老年之家,依托现有农村老年之家和闲置房屋等资源,建设农村互助站,不断推进邻里互助的农村助老模式,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2023年前,建设1个农村老年之家;2025年底前,农村老年之家覆盖率达到60%。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向农村倾斜,鼓励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农村老年之家,推动养老服务资源要素向农村延伸和流动。(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

(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

14.强化兜底保障服务能力。一是落实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大病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二是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老年人遭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2023年底前,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供养率达100%。(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15.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一是发挥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对居家养老支持功能,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日间照料、短期托管等服务。鼓励养老机构设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接纳高校学生在空闲时间主动到养老机构进行实习,让更多青年愿意进入养老服务业工作,助力养老服务工作更快更高质量发展。二是落实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为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社工+养老”服务。(牵头单位:民政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16.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投入机制。一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彩票公益金对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支持。二是视财力情况,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及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通过统筹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等渠道筹集基本养老服务资金。全面实施基本养老服务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区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7.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化发展。一是加快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行动,完善养老服务数据库及其分析决策功能,推进信息技术和养老服务深度结合利用现有信息平台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拓展服务内涵,打造含养老服务在内的“互联网+N”多功能综合便民服务平台二是依托“金民工程”,及时采集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综合评估、补贴发放等信息,服务机构的基本和服务信息,实现服务对象精准识别,服务需求有效对接。(牵头单位:民政局、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城东区公安,区数字化管理指挥中心)

18.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一是将基本养老服务作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重点,强化服务质量监测,落实基本养老服务的各类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并按照方便实用、清晰明了、简单易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制度。按照《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从对象公平性、程序透明度、匹配精准度、服务安全性等方面开展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二是加强养老服务消防、电气、食品、资金的安全监管,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平稳有序进行运营,对消防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积极争取资金进行消防提升改造。三强化信用监管,完善养老服务行业的诚信管理体系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定期公示养老服务的综合评价结果2023年底前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清单式监管。同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预警能力。2025年底实施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对养老服务平台、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人员建立信用档案。(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落实部门责任,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强化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进养老服务工作,补齐养老服务工作短板,合力推进养老服务制度各项工作,确保养老服务制度健全完善,保障辖区老年群体享受高质量的服务。

(二)明确目标任务。2023年底确保养老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全面提高,形成制度健全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到2025年,提高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丰富和优化养老服务供给。逐步构建设施智能、服务便捷、管理精细、环境宜居的智慧社区,推动区域社会管理信息化,提高公共服务便捷性和群众办事满意度。

()强化监督检查。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民政局要会同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营造浓厚氛围。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项目。要创新和优化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逐步发展社会化、市场化服务。要广泛宣传老年人养老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养老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城东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城东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类型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物质帮助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社会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财政给予补贴;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服务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4

高龄津贴

为具有本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10元;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4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

物质帮助

经济困难的
老年人

5

养老服务补贴

60周岁以上的困难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的社会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补贴。
按照完全自理、轻度、中度、重度的失能等级,年满60周岁困难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50元、160元、180元、210元的标准给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80周岁以上的社会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60元、70元、90元、120元的标准给予居家和社区养老补贴。
年满60周岁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500元、520元、550元、59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养老补贴;
80周岁以上的社会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80元、190元、210元、24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养老补贴。

物质帮助

6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照护服务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7

护理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8

家庭养老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老年人

9

最低生活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物质+服务“等方式,满足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需求。

物质帮助

特困老年人

10

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11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达到一级以上标准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特殊困难
老年人

12

探访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入户探访、关爱帮扶等服务。

关爱服务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13

集中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照护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14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服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
老年人

1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困难残疾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残疾人生活补贴,评定为三级、四级的困难残疾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残疾人生活补贴,评定为重度的残疾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
老年人

16

社会救助

为救助站内受助的老年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基本的生活和医疗保障等关爱救助服务。对受助的行动不便的残疾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的老年人,联系亲属接领返回或由救助管理机构安排接送返回家乡。

物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