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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保障性住房分配联审机制实施意见
浏览:900次 时间:2019-09-27 来源:建设局

                                                       西宁市保障性住房分配联审机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准入、管理制度,根据《2013年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要点》(青保建[2013]3号)、《西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宁政[2007]142号)、《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宁政[2008]9号)和《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等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保障性住房分配联审机制实施意见:

一、联审范围和审查内容

本实施意见的联审范围主要针对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联合审查。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收入状况、资产状况等进行查询,并做好申请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二、资格审查对象

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对象,包括: 1.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含租赁补贴、实物配租);2.申购经济适用住房;3.申请公共租赁房配租;以上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均列入申请资格审查对象和范围。

三、职责分工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登记信息,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登记的房产类型、套数、面积等,并给予认定。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车辆登记情况,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型号、车辆登记时间及价格、价值,并给予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家庭是否为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核实婚姻情况、是否特殊群体等。如需要,出具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个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等情况进行核实,对申请人用工企业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核实工资证明。

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注册登记信息查询,查询申请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该企业的注册时间、注册资金、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等情况。监察部门负责查处保障性住房联审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四、联审方法和流程

申请受理--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行政服务大厅或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定表》、《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或《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定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受理窗口查验证件并核实申请材料。

初审--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将公示结果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复审(含联合审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标准和程序审核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并牵头将申请人的《西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定表》、《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或《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定表》等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到区(县)民政、区(县)公安、区(县)工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县)房屋权属登记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审查、认定。以上部门在15日内按次序全部完成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联合审查后,将认定意见反馈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合格后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信息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综合认定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核意见。

终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资料是否齐全、申请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示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终审意见。

配租或配售--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及困难程度决定实物配租或配售轮候批次,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按照困难优先、照顾孤老病残的原则,用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或政府委托的机构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销售合同》。

复核退出制度--实行廉租住房年审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审核制度。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保障审核、分配程序对保障家庭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配租家庭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并限定在60日内退回保障房。对于逾期不退回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提高租金标准或强制其退出。

五、审查标准

(一)廉租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1.符合省、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2.申请人的《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民政部门核实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及婚姻状况与申报的廉租住房申请一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无注册信息;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安车辆信息中无购车登记信息;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退休人员养老退休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二)经济适用住房

1.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注册资本金五万元以下;

3.申请人户籍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申请人及家庭在本市公安车辆信息登记购车十万元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退休人员养老退休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收入标准;

5.申请人婚姻状况与申报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一致。

(三)公共租赁住房

1.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与申报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安车辆信息登记购车二十万元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注册资本金在二十万元以下。

六、工作要求

1.为确保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和各区县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做好联合审批。

2.各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专事专办,在限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切实把保障民生工作作为转变作风,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

3.监察部门对在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管理过程中把关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或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4.区县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程序办理,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