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申报资料
一、西宁市(不含三县)城镇户籍家庭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本市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家庭为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家庭;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无注册信息;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安车辆信息中无购车登记信息;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退休人员养老退休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7)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如在联审时上述(4)、(5、(6))条存在异议的,需经市民政部门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资格重新认定,同时明确是否享受减免政策。
2.申报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租住公有住房(承租单位自管公房及承租政府部门直管公房)的由产权单位出具房屋租赁证明;市场租赁房屋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西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西宁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5)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6)个人手写申请书原件;
(7)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本市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西宁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注册资本金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安车辆信息登记购车二十万元以下;
(6)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报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租住公有住房(承租单位自管公房及承租政府部门直管公房)的由产权单位出具房屋租赁证明;市场租赁房屋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5)个人书手申请写原件;
(6)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两年以上大学生(西宁市户籍)
1.申请条件:
(1)在本市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
(2)申请人获得大中专以上学历且已在本市参加工作两年以上的大学生;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西宁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注册资本金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安车辆信息登记购车二十万元以下;
(6)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报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5)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租住公有住房(承租单位自管公房及承租政府部门直管公房)的由产权单位出具房屋租赁证明;市场租赁房屋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7)用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报告;
(8)在用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未在用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非本市户籍的新就业两年以上大学生视为外来务工人员
三、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
1.申报条件:
(1)在本市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
(2)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西宁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4)申请人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注册资本金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安车辆信息登记购车二十万元以下;
(7)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报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4)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年以上(自提交申请资料之日算)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社保卡)的资料及半年以上缴纳流水;(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5)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租住公有住房(承租单位自管公房及承租政府部门直管公房)的由产权单位出具房屋租赁证明;市场租赁房屋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用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报告;
(7)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人员
1.申报条件:
(1)在本市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西宁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注册资本金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安车辆信息登记购车二十万元以下;
(5)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报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租住公有住房(承租单位自管公房及承租政府部门直管公房)的由产权单位出具房屋租赁证明;市场租赁房屋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出具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县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