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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宁市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3969次 时间:2022-09-19 来源:区委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 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西宁市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 — 西宁市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 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关于激发科 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21〕27 号)《青 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 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 措施》(青办字〔2020〕76 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 〔2022〕17 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赋予科研单位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激发创新活 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分工合作、共同管理。主要用途: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 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前沿 学科、培养科技人才、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 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主要目标:提升全 社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主要支持: 重大科技专项、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专项、民生科技专项、创 新能力建设专项四大类科技计划,具体计划类别按照西宁市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3 —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 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中央驻宁非独立 法人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 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实施科技专项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科技局实施绩效评价, 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 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 金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自觉开展和接受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 支持、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第三 方服务机构在决策与管理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事前资助。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专项资金计划进行 — 4 — 事前资助,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事前资助以重大科技专项、民生科技专项、科技创新能力建 设等直接补助科技计划项目为主,直接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 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未进行单独核算的不予支持。 企业(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直接补助项目,补助资金额 度按照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不超过 50%进行补助,额度最高 30 万元。 (二)事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 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市科技局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 事后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支持方式。 1.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 为目标,具有可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在通过项目申报、立项评 审、批复立项和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 进行考核并验收通过的,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 2.服务运行后补助。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 保护、运用等工作(包括专利授权资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资助、专利奖励资助等),按照《西宁市市 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宁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西 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分类投入及后补助改革实施细则(修订)》等规定,经市市场监管 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申请审核后,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 和规定确定补助额度,给予适当配套支持。 — 5 — 3.奖励性后补助。支持创建市级科技型企业、市级企业研发 中心、市级农业科技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等经 济实体,按照市级相关科技奖补政策,给予一次性引导奖励。 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 未进行单独核算的不予支持。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用于 相关研发活动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 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专项资金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 科技管理部门使用的计划管理费。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 关的费用,所有科目费用根据科研需要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也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包括: (一)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 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 备而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计算类和图像采集类仪器设备和 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 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 升级改造。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购置查重机制,对于已有科研仪器, 原则上不予购置。 (二)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 — 6 — 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 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 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省内差旅和住宿费用相关规定,合理 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 人数和会议支出范围、标准。其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 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 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 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 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科研人员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 合作与交流的,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 类别单独管理。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 “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落实中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唯论文”不良导向要求,不得 列支在学术期刊“黑名单”或预警名单上发表论文的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支出范围 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财务验收审计费、土地租赁费、临床试验 费、入户调查费、青苗补偿费、与项目任务相关的培训费等。 (三)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 — 7 — 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其中,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 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 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 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中,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省外专家咨询费用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执行。 直接费用中除 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 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和报价单。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 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 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 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其中绩 效支出是指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支出。间接费用 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 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部分为 不超过 35%,1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 过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2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对于纯理论基础研究 项目,间接费用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 60%。 — 8 — 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安排应当 与科研人员在项目(课题)研究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要向创新绩 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绩效支出的 使用范围和标准应在单位内部公示。对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提取 的人员绩效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管理,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 资总量限制,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 为直接参与项目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支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 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指科技专项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 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 及绩效考评、科技合作、调研与交流、科技宣传等工作所发生的 费用。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不得高于市财政科 技专项资金的 2%,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 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与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 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 1—2 天为 500— 800 元/人天,第 3 天及以后为 300—4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第 1—2 天为 300—500 元/人天,第 3 天及以后为 200—300 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 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60—100 元/人 — 9 — 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0—80 元/人次。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下达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围绕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部 署重点任务,通过前期调研、需求征集、深入对接行业主管部门、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挖掘创新需求,于当年 3 月底前凝 练形成下一年度申报指南,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照“全年申报、分期评审、分批入库、 集中出库”的原则,根据指南要求,定期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 组织专家开展入库评审,经诚信核查和法律审查后,形成拟入库 项目建议,经会议研究后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 管理,根据市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年度拟出库项目 计划和经费预算。项目申请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科研诚信承 诺书。 第十三条 年度拟出库立项项目计划由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 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异议提出单位。公示无异议 的项目纳入年度立项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据实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 预算。项目预算评审与项目立项评审同步开展,由市科技局组织行 业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对 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 — 10 — 性等进行论证。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专家组 必须出具单独的经费预算评审意见,保证其相对独立性。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助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 的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当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出 具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 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 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 包干制项目按照《西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 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的实施意见》(宁发〔2019〕25 号)相关要求,对下一年度立项 项目编制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并提供政策依据报送市科技局,市科 技局按照项目进度安排,确定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分年度拨 付资金。 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会同市级有关部 门按照绩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分计划类别汇总项目年度预算绩 效目标、政策依据,随分年度预算申请于当年 10 月份之前一并报 送财政局。 承担单位为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编入该单位 年度部门预算,市级非预算单位的编入市科技局年初部门预算后 转拨;后补助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编入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待 — 11 — 绩效考核后,据实核拨;县区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专项转移支 付清单管理,并在 11 月 30 日前提前下达下年度预计数。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法》规定和部门预算管理及 绩效目标编制等要求,对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不合理、立项理 由不充分的项目资金,退回申报单位重新编报,仍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单位,商市科技局提出不予立项建议。 第十七条 经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局 20 日内批复专项资金 预算。年度科技专项项目资金,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 化系统下达至市科技局及有关县区(园区)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下达预算和项目计划与项目承担单 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含预算及绩效目标),项目合同书是项目和课 题预算执行、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应按照下达计划, 强化绩效约束,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具体指标,明晰各方责权。新 开项目首年度拨付资金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市级重 大科技专项可视项目进展情况,调整资金拨付比例,切实保障科 研活动需要,同时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有关规定,加快执行进 度,减少资金存量,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 金文件后,须在 30 日内将专项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 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在收到拨付资金后,要根据项目负 — 12 — 责人意见及研究进度,及时向项目参与单位拨付资金。项目牵头 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此情况的单位,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可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拨款过程中涉 税事项,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项目资金一经批复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应 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承担日常管理职责,财政资金纳入单 位财务统一管理,并对财政资金实行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 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保障其他来源配套资金要及时 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支 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人责任 意识,加强资金监管和基本制度保障,具体如下: (一)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 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财务核算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 权限和流程;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 研诚信建设、科技伦理规范等与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规章 制度。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进行预算审核和会计核算,规范财 务支出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 提醒。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依法落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专 — 13 — 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并配合 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保 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实行内部公开监督制度,在适当范围主动公开项目预算、 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主要研 究人员、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四)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和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 处理;对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 性进行审核;对于不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 将给予调减或停拨专项经费。 第二十三条 扩大科研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使用自主权。专项项目总预算不变的,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 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市科技局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 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 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 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项目间接费用经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 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增。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 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 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 14 — 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市财政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市 财政局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 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强化政 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 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我市 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野外工作中发生的相关支出等,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 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验化验加工、劳 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 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原则 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科技局有权进行 调配。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 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 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 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内分年度安排项目资金,市级科技 专项资金不得结转使用。实施期满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 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 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 — 15 — 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终 止实施、撤销、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 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审批后 统筹安排相关计划支出。 第六章 项目验收、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综合绩效评价(含技术验收和财务验 收)。项目实施期满 6 个月内,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由市科技 局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成项目验收工作 组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对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不再组织财务验收; 对其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 验收时不要求提供审计报告。项目负责人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自主 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 按程序报送验收工作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验收工作 组应当严格依据项目合同书(含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 一次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评价体系规定内容开展自 评,验收工作组在单位自评基础上,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 综合绩效再评价,逐项核实项目进展、成效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给出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 — 16 — 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科研项目,不得通过财务 验收(负面清单):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 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 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 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十一)项目验收未通过。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应加强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 增强监督合力。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过 程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 果互认。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 查的,应当移交相关单位主管部门。 — 17 —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出现第二十九条 有关情形的,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 责令整改、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 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 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信 用记录管理,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市财 政局、市科技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审核下达、项目资金分 配等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在项目验收审计和评 审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9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8 日。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印发的《西宁市市级 — 18 —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教字〔2017〕1530 号)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