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疗保障局、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韵家口镇、乐家湾镇,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城东区实际,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缓缴范围
对辖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辖区中小微企业以城东区税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型规定确定的2598家企业名单为准(其中中型企业53家,小型企业303家,小型企业2242家);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城东区税务局出具书面承诺。辖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阶段性缓缴期限
2022年7月起,缓缴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经办流程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缓缴期间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只需在网厅或区医保经办服务中心、各镇办服务大厅按月正常申报,申报后无需向城东区税务局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四、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一)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二)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可正常报销,报销水平不降低。
(三)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职工医保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各镇办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区医保、发展、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抓好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各镇办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准确解读缓缴政策,营造良好氛围,确保辖区中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到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费的政策红利,切实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三)强化调度分析。做好统计监测,区医保、税务部门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分别报送至市医保局和西宁市税务局。要妥善处理缓缴期满后单位缴费补缴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