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区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
第一条 为加强城东区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管理,加快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基层管理体制,努力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对象为《城东区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行业领域、具体事项、区级部门职责、镇(街道)职责、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等。
第三条 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责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委编办负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区司法局负责清单中职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当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涉及区镇(街道)共同承担责任的;
(二)未列入清单,基层反映存在区镇(街道)职责不清等问题的;
(三)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决定增加的;
(四)因行政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五)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当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因行政职能调整,事项发生变化不宜列入清单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当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调整主体责任到镇(街道):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决定调整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镇(街道)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当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调整主体责任到区直部门: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决定调整的;
(三)对主体资格有限制要求、专业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由职能部门管理更科学顺畅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调整主体责任的,区级部门或镇(街道)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委编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委编办拟订调整方案,区司法局审核后,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批准实施,并相应调整清单。
出现本办法所列调整清单情形而区直部门或镇(街道)未按时申请的,区级党委政府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审定清单。
第十条 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调整时,应当标注对应调整的相关事项内容,并与调整后的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区级部门或镇(街道)不得擅自调整清单。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区级部门、镇(街道)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区委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东区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