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宁市城东区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名称、文 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备注 |
| 1 | 工商营业执照 | 民办营利性幼儿园、校外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3.5)第11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城东区教育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否 | |
| 2 | 1.消防验收合格证 2.申请民办教育机构法人认定(有无犯罪记录等) 3.申请民办教育机构人员信息报备 | 民办幼儿园、校外机构审批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3.5)第11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城东区教育局 | 1.城乡建设局 2.公安机关 3.街道办事处 | 否 | |
| 3 | 1.食品经营许可证 2.申请民办教育机构人员健康证 | 民办幼儿园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3.5)第11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城东区教育局 | 1.市场监督管理局 2.卫生健康局 | 否 | |
| 4 | 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 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3.5)第11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城东区教育局 | 民政局 | 否 | |
| 5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含生源地助学贷款)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015.12.27修订)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城东区教育局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监护人 | 是 | |
| 6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临时救助、特困供养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青政[2014]59号第四条:民政部门可以依法依规查询救助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辆登记及存款、理财等信息。 | 城东区民政局 | 银行、人社、住建、工商、税务、公安、保险等部门 | 否 | |
| 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收养登记、解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1998.11.4)第15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城东区民政局 | 公安局 | 否 | |
| 8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书;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城东区财政局 | 代理记账企业 | 是 | |
| 9 | 户口注销证明 医学死亡证明 火化证 | 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及抚恤金 | 其他(丧葬费及抚恤金) | 《关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的通知》(青社险字【2014】45号)。 | 城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医院、公安、殡仪馆 | 否 | 三项任意提供一项即可 |
| 10 | 户口注销证明 医学死亡证明 火化证 | 在职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其他(个人账户一次 性支付) | 《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青社险字〔2004〕30号)。 | 城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医院、公安、殡仪馆 | 否 | 三项任意提供一项即可 |
| 11 | 户口注销证明 医学死亡证明 火化证 | 享受待遇人员丧葬费 | 其他(丧葬费)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 | 城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医院、公安、殡仪馆 | 否 | 三项任意提供一项即可 |
| 12 | 户口注销证明 医学死亡证明 火化证 | 参保缴费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其他(个人账户一次 性支付)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 | 城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医院、公安、殡仪馆 | 否 | 三项任意提供一项即可 |
| 13 | 有效身份证 培训合格证就业证明 发票 | 职业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申领 |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字〔2020〕1833号。 | 城东区就业服务局 培训中心 | 培训机构、企业 | 否 | |
| 14 | 贷款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反担保抵押(①个人房产抵押;②无负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国企单位正式职工可作为担保人,另附担保人结婚证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公检法除外) | 创业担保贷款 |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青海省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青财金字〔2020〕1569号)。 | 城东区就业服务局 | 由本人提供 | 否 | ①②两者选一 |
| 15 | 身份证,户口簿,培训技能证或驾驶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民认定表,公示评议。 | 公益性岗位安置 |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十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具有本省户籍或办理《青海省居住证》,在规定劳动年龄内(16周岁以上,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二)距退休不足五年的登记失业人员;(三)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四)登记失业残疾人;(五)登记失业的失地农民和生态移民户家庭成员;(六)工作岗位需要的其他人员。 | 城东区就业服务局 | 由本人提供 | 否 | |
| 16 | 1.创业补贴申领表;2.有效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4.户口簿复印件; 5.劳动合同; 6.工资发放表、纳税证明 (未达起征点的经菅商户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核定通知书 ) 经营收入证明 (会计账、流水账等)、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残疾人及其他就业因难人员附相关证明材料。 | 创业补贴 |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20〕1833号):根据第二十六条:(二)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1)创业补贴申领表;(2)有效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 (4)户口簿复印件; (5)劳动合同; (6)工资发放表、纳税证明 (未达起征点的经菅商户 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核定通知书 ) 经营收入证明 (会计账、流水账等)、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残疾人及其他就业因难人员附相关证明材料。 | 城东区就业服务局 | 由本人提供 | 否 | |
| 17 | 1.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审批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见习人员名册; 4.就业见习协议书; 5.有效身份证明; 6.高校(中职)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信证明;7.相关材料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凭证、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见习单位锒行账户等材料。 | 见习补贴 |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20〕1833号):根据第二十七条:(二)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l)见习基地 申领见习补贴审批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见习人员名册; (4)就业见习协议书; (5)有效身份证明; (6)高校(中职)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 学信证明;(7)相关材料 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凭证、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见习单位锒行账户等材料。 | 城东区就业服务局 | 由见习基地提供 | 否 | |
| 18 | 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人员名册; 2.有效身份证明;3.相关证明学籍证明贫困(低保)家庭等人员应提供低保等有关证明(残疾证或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等相关行政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复印件;4.个人银行账户。 学校初审时学籍证明、残疾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需出示原件。 | 求职创业补贴 |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20〕1833号):根据第二十九条:(二)申请资料。(l)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人员名册; (2)有效身份证明; (3)相关证明学籍证明贫困(低保)家庭等人员应提供低保等有关证明(残疾证或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等相关行政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复印件; (4)个人银行账户。 学校初审时学籍证明、残疾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需出示原件。 | 城东区就业服务局 | 由高校提供 | 否 | |
| 19 | 1.企业新增岗位吸 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一次性奖励 申领表; 2.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享受一次性奖励人员花名册。 |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一次性奖励 |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20〕1833号):根据第二十八条:(二)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1)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一次性奖励申领表; (2)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享受一次性奖励人员花名册。 | 城东区就业服务局 | 由企业提供 | 否 | |
| 20 | 灵活就业情况承诺、身份证、户口本、当年缴费凭证、残疾人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毕业证、学信网学历验印信息、退伍证、社会保障卡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 保险补贴 |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1.《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字〔2020〕1833号):根据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程序及资料(二)灵活就业社会 保险补贴1.申报程序。灵活就业人员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证明材料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社区无经办职能的可在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报县(区)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银行账户。2.申请资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1)有效身份证明;(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3)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伍军人附相关证明材料。 | 城东区就业服务局 | 由本人提供 | 否 | |
| 21 |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 | 其他(干部人事档案 查阅) |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青组字〔2020〕89号)。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持《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见附表)及查阅人员有效身份或工作证件。严禁凭介绍信或利用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查阅干部人事档案。2.《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各项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完整,由查阅单位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查阅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印章。3.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 城东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须查(借)阅档案的相关单位 | 否 | |
| 22 | 1.户口注销证明、2.死亡证明、3.火化证明(土葬证明)、4.社保退休金证明、5.用人单位请示 | 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抚恤金审核 | 其他(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抚恤金审核) | 《关于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老〔2014〕5号) 三、审批手续计发抚恤金标准,由各级办理离休手续的部门审批。 | 城东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1.户籍所在派出所 2.医院 3.火葬场(清真大寺) 4.机关养老保险 | 否 | |
| 23 | 职称评审相关资料 | 职称评审 | 其他(职称评审) | 依据每年度全省职称评审文件报备资料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档案存放证明。 | 城东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参评单位 | 否 | |
| 24 | 合同 养老保险缴纳清单 | 工龄认定 | 其他(工资审核) |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龄认定的通知 宁人社局发(2018)377号。 | 城东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 | 否 | |
| 25 | 寄存档案、查阅档案、开具存档证明、调档函 | 接收档案,转递档案、查阅档案 | 其他(公共服务)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1996]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城东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教育局、档案接收单位、用人单位、招聘单位 | 否 | |
| 26 | 介绍信(注明经办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用途)、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花名册、工资发放凭证、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承诺书 | 无拖欠工资证明 | 行政确认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城东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 辖区各企业 | 否 | |
| 27 | 1、临时用地申请书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3、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 4、土地利用局部规划图、土地利用局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图5、有资质单位制作的《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6、《临时用地使用保证书》 7、占用林草地的需提供林草地征占用手续。 | 临时用地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实用版):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相关工作事宜的通知宁国土资(2014)59号 | 城东区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申请单位 | 否 | |
| 28 | 1.采伐作业设计 2.采伐申请报告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 城东区自然资源局 | 申请单位、相关有资质单位 | 否 | |
| 29 | 1.消防安全合格 2.取得用地使用权 | 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 | 其他(登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 城东区自然资源局 | 省市消防部门、市政府 | 否 | |
| 30 | 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特困证明、户籍证明、住房产权登记、购车登记、工商登记、婚姻登记证明、领取养老退休金登记、死亡证明 | 城东区住 房困难家庭廉租补贴 | 行政许可 | 《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西宁市保障性住房分配联审机制实施意见》;《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 城东区城乡建设局 |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市公安局城东分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贴户本人。 | 否 | |
| 31 | 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特困证明、户籍证明、住房产权登记、购车登记、工商登记、婚姻登记证明、领取养老退休金登记、死亡证明 | 城东区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 | 行政许可 | 《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西宁市保障性住房分配联审机制实施意见》;《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 城东区城乡建设局 |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市公安局城东分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租户本人。 | 否 | |
| 32 | 户主身份证、户口本、住房产权、所在辖区办事处所递交的房屋改造申请书、房屋隐患照片、第三方房屋安全资质鉴定评估报告。 | 城东区危房改造 | 行政许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 | 城东区城乡建设局 | 房屋改造户主、所在辖区办事处、第三方房屋安全资质鉴定评估公司 | 否 | |
| 33 | 《西宁市城东区城市道路占用申请表》;施工方资质;营业执照(盖章页);(临时占用);市政道路挖掘(占用)方案审核意见表;规划审批意见及红线; | 市政设施开挖占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依据西宁市人民政府《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第54号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按照青建城[2013]9号《关于同意调整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道路挖掘费用收取事项。 | 城东区城乡建设局 |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城东区城乡建设局、第三方施工单位。 | 否 | |
| 34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消防设施竣工图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消防工程质量人员终身档案、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等部门规章 | 城东区城乡建设局 | 市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工程设计、消防设施检测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 否 | |
| 35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消防设施竣工图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消防工程质量人员终身档案、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行政许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等部门规章 | 城东区城乡建设局 | 市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工程设计、消防设施检测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 否 | |
| 36 | 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有与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许可证的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处置合同;有建筑工程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但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核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否 | |
| 37 |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户外广告设置御宅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利用非公共场地建(构)筑物设置设施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建构筑物设置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审批(除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审批以外)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 城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否 | |
| 38 | 消防安全合格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许可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9.29)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城东区文体旅游科技局 | 城东消防 大队 | 否 | |
| 39 | 消防安全合格证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2016.2.6修订)第9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12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城东区文体旅游科技局 | 城东消防 大队 | 否 | |
| 40 |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 疾控或第三方医疗机构 | 否 | |
| 41 | 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 疾控或第三方医疗机构 | 否 | |
| 42 | 体检报告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8.27)第13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执业注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四项,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 否 | |
| 43 | 体检报告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 青海省传染病医院 | 否 | |
| 44 | 婚育情况证明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13条 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 镇(办)、社区(村)或申请人所在单位 | 否 | |
| 45 | 西宁市生活饮用水报告 |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西宁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直接从事供水维护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不合格,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维护管理工作。 |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 疾控或第三方检测机构 | 否 | |
| 46 | 死亡证明 | 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 行政给付 | 2004年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其中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2007年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其中第二十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其中第二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费。 | 城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医院 | 否 | |
| 47 |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申请表》;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2006年1.21)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 城东区应急管理局 | 辖区企业 | 否 | |
| 4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的目录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证;场所租赁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安全报告;供应方合同,供应方的资质证明;运输企业的合同、资质证明;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保险;承诺书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城东区应急管理局 | 辖区企业 | 否 | |
| 49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行政许可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3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城东区应急管理局 | 辖区企业 | 否 | |
| 50 | 春荒和冬令救助工作实施前,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全面开展荒情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灾民和特困户的家庭基本情况、当年或上年灾害损失情况、灾民自救能力、春荒或冬令期间口粮、衣被、住房、治病等方面的困难情况及各级政府实施救助的工作情况等。县(市、区)、乡(镇)民政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逐村逐户调查、摸底,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和调查档案。民政部和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抽样调查。 |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补助金的拨付及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21条《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政部民函2004年[2004]282号)第4项 | 城东区应急管理局 | 受灾群众 | 否 | |
| 51 | 县级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按报表》,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在10人以上(含10人),其他方面造成严重损失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之间,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当出现重大灾害或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区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每日15时前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每4小时需要向民政部报告最新灾情;当民政部进入二级和一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每2小时需要向民政部上报最新灾情;民政部: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申核、汇总工作,编发《重要灾情》,向国务院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必要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 | 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以及上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的拨付 | 行政给付 | 《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民政部民函[2011]111号)第二项第一款第5条、第三项第四款第1条、第2条 | 城东区应急管理局 | 受灾群众 | 否 | |
| 52 | 1.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2.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六)项: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七十九条 针对将经营地址改为商业用房的企业,在不能扰民的情况下,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全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制。《青海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3个工作日实施方案》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自行作出承诺,并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即视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青海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众服务平台自主申报 2.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经营地址是住宅的,需填写《住所登记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盖章 | 是 | |
| 53 | 1.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2.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企业设立、变更、 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六)项: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七十九条 针对将经营地址改为商业用房的企业,在不能扰民的情况下,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全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制。《青海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3个工作日实施方案》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自行作出承诺,并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即视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青海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众服务平台自主申报 2.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经营地址是住宅的,需填写《住所登记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盖章 | 是 | |
| 54 | 1.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2.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六)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六)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七)项: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七十九条 针对将经营地址改为商业用房的企业,在不能扰民的情况下,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全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制。《青海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3个工作日实施方案》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自行作出承诺,并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即视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青海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众服务平台自主申报 2.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经营地址是住宅的,需填写《住所登记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盖章 | 是 | |
| 55 | 1.名称自主申报 2.经营场所证明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经营场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七十九条 针对将经营地址改为商业用房的企业,在不能扰民的情况下,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全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制。《青海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3个工作日实施方案》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自行作出承诺,并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即视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青海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众服务平台自主申报 2.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经营地址是住宅的,需填写《住所登记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盖章 | 是 | |
| 56 | 1.名称自主申报 2.企业住所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九条第(三)项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企业住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六)项:(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七十九条 针对将经营地址改为商业用房的企业,在不能扰民的情况下,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全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制。《青海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3个工作日实施方案》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自行作出承诺,并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即视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青海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众服务平台自主申报 2.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经营地址是住宅的,需填写《住所登记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盖章 | 是 | |
| 57 | 1.名称自主申报 2.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十一条第(六)项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六)项:(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七十九条 针对将经营地址改为商业用房的企业,在不能扰民的情况下,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全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制。《青海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3个工作日实施方案》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自行作出承诺,并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即视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青海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众服务平台自主申报 2.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经营地址是住宅的,需填写《住所登记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盖章 | ||
| 58 | 1.名称自主申报 2.公司住所证明 | 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第二十条第(八)项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二十一条第(八)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六)项:(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七十九条 针对将经营地址改为商业用房的企业,在不能扰民的情况下,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全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制。《青海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3个工作日实施方案》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自行作出承诺,并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即视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青海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众服务平台自主申报 2.对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将城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填报《青海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经营地址是住宅的,需填写《住所登记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盖章 | 是 | |
| 59 | 承诺注销并加盖公章的涵件 | 单位注销登记 | 其他 | 1.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2.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49号) | 市医保经办城东区服务中心 | 需要注销的参保单位 | 是 | 企业注销需提供税务局的清税证明、工商局注销通知书、单位自行出具注销文件。 |
| 60 | 参保人已死亡承诺并加盖单位章的涵件 | 职工医疗保险中断、终止业务 | 其他 | 1.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2.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49号) | 市医保经办城东区服务中心 | 人员所属参保单位 | 是 | 提供医学证明或是户籍注销证明 |
| 61 | 异地安置认定证明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其他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62号) 3.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33号)(医保发(2019) | 市医保经办城东区服务中心 | 人员所属工作单位或安置地所属社区(公安部门) | 是 | |
| 62 | 长期居住认定证明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其他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62号) 3.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33号)(医保发(2019) | 市医保经办城东区服务中心 | 安置地所属公安部门办理 | 是 | |
| 63 | 异地工作证明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其他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62号) 3.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33号)(医保发(2019) | 市医保经办城东区服务中心 | 人员所属工作单位 | 是 | |
| 64 | 申请单位介绍或个人身份证明 | 公民、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其他(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 城东区档案馆 | 申请单位或个人 | 是 | |
| 6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申请 | 其他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2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二条 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城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 公安机关 | 是 | |
| 66 | 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 其他 |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为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和有关材料。 | 城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 镇、街道办事处 | 否 | |
| 67 | 律师事务所总所符合分所设立条件的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符合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转报 | 其他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 | 城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 司法行政机关 | 是 | |
| 68 | 出生医学证明 | 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 其他(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 | 医疗机构 | 否 | |
| 69 |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死亡注销户口 | 其他(公共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 | 医疗机构 | 否 | |
| 70 | 旅店业告知承诺 | 旅店业 备案登记 | 其他(公共服务) | 省公安厅《关于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青公治明发【2018】307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文件取消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旅馆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变更为备案告知承诺书 | 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 | 消防部门 | 是 | |
| 71 | 公章刻制告知承诺业 | 公章刻制 备案登记 | 其他(公共服务) | 省公安厅《关于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的通知》(青公治明发[2020]312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文件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现将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变更为备案告知承诺书 | 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是 | |
| 备注: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立改废情况和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变更情况,及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