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供稳价工作,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价格政策,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纠正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各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各经营者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实施不正当经营行为。要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请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同时,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粮油、蔬菜等物资储备充足,请大家理性消费不跟风抢购,按需购买生活物资及防疫物资。